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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imtoken官网地址打不 2023-09-16 05:07:32

案例分析 | “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涉及“信贷援助”、“包庇罪”、“组织领导传销”、“非法经营”、“赌场开户”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

924通知出台后,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将何去何从?924通知前的业务活动是否会受到924通知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021)京04民终743号])。

本案中,原告吴某在其手机钱包中存放了一批瑞波币用于投资。2019年5月,吴某打算出售部分瑞波币,于是打算通过手机钱包将XRP691瑞波币转入被告在火币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即火币公司。9.1532(当时的市值相当于人民币21317.22元)用于交易,但由于操作错误,XRP被转移到了另一个人的交易账户。

为此,吴某及时联系了火币客服,寻求解决方案,但没有实际结果。次日,火币客服回复通知吴,瑞波币已全部转出。

吴认为,火币是ICP备案主体,火币网披露的经营主体塞舌尔是无效经营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它只是为逃避中国法律而设立的非法经营实体。互联网的非法运营造成了自身财产利益的侵害。此外,他还认为,在明确告知火币客服该批瑞波币有误的前提下,火币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其财产损失,应由本人承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自己所有经济损失21317.22元。

理由一:火币网披露的经营主体塞舌尔是无效经营主体,没有法律依据。它只是为逃避中国法律而设立的非法经营实体。由于火币网的违规运营,其自身财产利益受到影响。侵权。

原因二:在明确告知火币客服该批瑞波币被错误转移的前提下,火币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二、法庭认为?

一审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三点争议:

(1)本案是否为涉外案件及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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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ipple 是否拥有可保护的财产权益;

(3)北京火币是否为涉案软件的运营者,是否应为涉嫌侵权的主体。

焦点一:涉外案件?

焦点2:财产利益?

焦点三:火币的主体问题?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我国法律审理。关于Ripple的认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规定。跟着。

目前虚拟货币是什么东西,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没有具体规定。通常,实用性、稀缺性和可处置性被用作识别虚拟财产的基础。符合上述构成要素且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数据通常确认其为虚拟财产。

首先,在实用性方面,瑞波币的使用原理是在跨境支付交易中充当各种传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交易媒介,使持有者能够基于瑞波币系统,全球开放支付网络,在几秒钟内完成交易,交易费用接近于零。而且,Ripple可以在任意网关之间自由流通,也可以直接兑换成各种传统货币或数字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从稀缺性来看,Ripple总量是恒定的,初始阶段由Ripple Labs统一发行,并且在发行之初就承诺永远不再增发Ripple币,不能再增发。 “开采”。可以随意获取,所以Ripple有财产的稀缺性。

最后,从支配地位来看,瑞波币持有者可以通过瑞波币钱包等数据载体拥有瑞波币,并可以转移、转移其使用价值,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上的统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确认了Ripple产生的产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监管委员会》,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赔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法规不承认“虚拟货币”货币的法律补偿和强制地位,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但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因此,吴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瑞波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吴某可以据此提起诉讼。但在本案中,由于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最终驳回了其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了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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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三、典型司法案件

从虚拟货币的市值来看,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主流虚拟货币和非主流虚拟货币。主流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瑞波币等。非主流虚拟货币是指非主流货币。其他虚拟货币。

在司法实践中,在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是否应得到承认和保护的问题上,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断思路。支持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大多是主流货币的财产属性。承认,例如:

01

王某峰与孙某平归还原财产纠纷[(2021)冀08民中1014号]]

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赋予它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相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因为它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中,虽然否认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法规也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就性质而言,比特币应该成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虚拟货币是什么东西,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02

王某、冯某鹏归还原财产纠纷[(2021)金0105民初2374]]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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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它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该被赋予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应确认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持有并没有任何禁令,也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返还。

03

闫向东等。和李胜彦等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中13689]]

法院认为:

比特币是网络的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跟着。”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积极的。其次,所涉比特币是网络的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它的生成机制是:“矿工”和“矿工”产生,“矿工”可以由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矿工”是指“矿工”根据计算机提供一定数量的计算能力的过程。对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得到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解的“矿工”获得特定比特数的硬币作为奖励。

比特币的物理形式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要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计算能力的专用机器设备,并为机器计算所消耗的功率和能量付出相应的代价,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

由于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支配性的特点,具有权利客体的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虽然这样的“虚拟货币”被拒绝作为货币。但上述规定并不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甚至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04

沉某涛与杭州千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浙0109民初11522号]]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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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一种虚拟物品。它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生成的。与法定货币相比,它没有中心化发行人,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也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的其他货币属性。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接受者可以依法使用货币购买。本案交易标的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和生成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它具有属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他们也不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矿工。

05

柴某宇、张某军委托合同纠纷案[(2020)渝03民中6700号]]

法院认为:

目前国家不承认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代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不否认代币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06

张某春与陈某春产权保护纠纷[(2020)苏1183民初3825]]

法院认为:

比特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还具有不动产的基本特征。虽然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即无形财产,但比特币的拥有者并不知道自己的虚拟财产。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持有比特币。

根据我国的法律,民法的原则是可以在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进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在民事活动中应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也有少数法院对非主流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确认和保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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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刘某与赵某清委托合同纠纷[(2021)鲁01民中3796号]]

法院认为:

但是硬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虽然禁止作为货币流通,但确实具有财产属性。赵某清委托刘某购买并投资BUT币,双方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02

鑫凯诉北京鑫富宝科技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纠纷[(2021)沪0114民初2000号]]

法院认为: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SIP代币不具备货币属性,但作为虚拟财产,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和价值。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价值”

四、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无论是在 924 通知发布之前还是在 924 通知发布之后,主流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事实仍然是不争的事实,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至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九族纪要》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确定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范围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当合理分配,不得让不诚实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而受益。

司法部门在参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和炒作风险的同时,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同时,要兼顾民商法私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诚实守信原则,有效解决争议,并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达到公平公正的实质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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